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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企业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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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护营商】中小企业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

发布时间:2025-04-26 13:02:00 点击次数:6796 次

中小企业权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途径?

中小企业权益受到侵害时,除选择司法途径救济外,还可以向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部门以及行业组织进行投诉或举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要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行业组织应当公布联系方式,受理中小企业的投诉、举报。因此,中小企业在权益受到侵害时可根据具体受侵害事项向相应的部门投诉与举报。

实践中,中小企业常遇权益侵害情形有以下三种: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拖欠应支付给中小企业的款项;二是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三是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中小企业的权益。

就前述第一种情形,根据《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可向中小企业局或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投诉,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设立有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违约拖欠中小企业款项登记(投诉)平台(https://sme-dj.miit.gov.cn);各地亦有类似的投诉平台,如北京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立有北京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https://www.smebj.cn),设有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投诉入口。

就第二种情形,中小企业认为其权益受到侵害,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规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起质疑及向主管财政部门投诉。质疑是投诉的前置程序,参与采购的企业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损害自己权益的,可以书面形式按照采购文件中载明的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起质疑。企业提起质疑后对答复不满意或未在法定期限内收到书面答复,可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所属预算级次的本级财政部门投诉。企业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企业可登录相应财政部门网站的投诉举报入口进行投诉,如北京市财政局投诉举报入口为https://czj. beijing. gov.cn/hudong/biaodan/czj/notice.html,或者拨打12345获取所属财政局投诉中心电话。

就第三种情形,中小企业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六条向主管市场监管部门举报,可登录全国12315平台(https://www.12315.cn),点击“我要举报”进行举报;如果侵权人通过网站平台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损害企业及企业家名誉的,企业亦可登录中央网信办(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站(https://www.12377.cn),根据相应指引进行举报,或通过各地的网信办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网站,或网信办公布的举报电话进行举报。

来源 | 《中小企业常见法律问题解答指引

审核 | 黄亚威

审稿 | 张晓敏

发布 | 吴耀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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