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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介绍

协会章程

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黑龙江省民营企业发展促进会,英文名称为Heilongjiang Private Economy Develop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HLJPED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黑龙江省内的民营企业及企业经营者为主自愿组成的民间性和非营利性的,经黑龙江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自律和服务的原则,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引导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为龙江振兴和社会治理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和黑龙江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中山路162-1号迪康财富大厦13楼。邮政编码:15004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战略部署,宣传党和国家、省委省政府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政策措施,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引导民营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加强管理,提升职业道德,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三)组织会员交流和总结发展经验,开展民营企业发展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综合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

(四)为会员提供各种信息、融资、培训、咨询、考察、市场开拓和对接洽谈等多种服务;

(五)发挥纽带桥梁作用,促进产业链之间、会员与高校和科研单位之间、会员与行业产业政策之间,以及会员之间的沟通交流合作;

(六)加强企业守法诚信教育,维护会员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反映民营企业建议、呼声和诉求;

(七)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登记的民营企业、为民营企业发展服务的机构。

个人会员:凡从事民营经济(企业)发展服务工作、理论工作和科研工作,参与民营企业发展的个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同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单位会员在本行业有一定的知名度,诚信守法,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四)个人会员要热爱民营企业发展事业,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本会秘书长办公会吸收会员,常务副会长由会长办公会审批。副会长、常务理事及理事会员由秘书长办公会确定,可先行办理会员入会手续,再提交下一次理事会通过;

(四)由本会秘书处办理会员入会手续,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类资讯;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

(五)在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寻求本会的帮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相关信息和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会员资格即终止:

(一)会员自愿退会,并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持续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三)会员单位解散或依法注销,并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行为,按照章程第九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授权理事会会议决定理事增补和罢免事宜,并向会员通报;

(三)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本会会费交纳办法和会费标准;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到会的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授权秘书处办理会员的吸收发展事宜,并向理事会通报;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决定本会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与终止,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免;

(八)审议批准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对违反本会章程、决议、自律制度以及行业公约的会员做出处理决定;

(十)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或理事授权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年召开1—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人选须经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提名。秘书长人选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提名。会长、秘书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若干),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和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政治素质好;

(二)在全省民营企业中有较大影响,热心本会工作;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 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因为特殊原因超过任职年龄和年限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议表决通过,报行业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部门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参加重大活动。

(五)负责本会财务收支和经费清理。

(六)负责本会其他工作。

第二十六条 驻会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由驻会常务副会长代其行职权。

第二十七条 实行会长办公会制度。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驻会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和会长助理组成。可根据需要邀请部分常务副会长、副秘书长参加。同时,可邀请有关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会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研究决定本会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领导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

(二)秘书长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会长负责,定期向会长和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人选,经会长同意后提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批准;

(五)负责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解聘;

(六)核准会员入会或退会事宜;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秘书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指定一名副秘书长代行其职权。

第二十九条 办公室或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内设职能部门,承办具体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和顾问若干名。邀请知名专家担任名誉会长;邀请科技届、经济界、学术界的专家学者担任顾问。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特邀副会长和特邀理事若干名。


第五章  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的主要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国(境)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三)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指导和活动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交纳办法,向会员收取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会费主要用途为:

(一)本会所需固定资产和管理费用支出;

(二)本会举办各项活动或服务支出;

(三)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金、保险、福利等支出;

(四)其他与本会相关的支出。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或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向全体会员通报。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19年1月11日经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会一届五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并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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