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投资领域,小股东时常面临公司多年盈利却不分红的困境,此时小股东自身权益难以保障。就像某投资机构代表小赵,其所在机构向一家处在“硬科技、专精特新小巨人”风口的A公司增资5000万元,以持有A公司10%股权,本盼着三年IPO实现投资收益,可六年过去,A公司IPO进程生变,该投资机构不仅未能等到预期回报,连分红也被A公司实控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发放 ,如“销售额数据不代表公司存在可分配的净利润”“公司正在扩产、铺销售渠道,公司处处用钱”等。在这种情况下,小股东如何借助法律武器进行维权呢?
第一部分 非上市公司小股东要求分红,分情况、按步骤处理
第一步:制定“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公司法》第59条、67条规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是董事会的职责,而最终决定利润分配方案是否审批通过则由股东会决议。所以,股东应先向董事会发送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请求。若董事会在合理期限内不回复或明确拒绝履行职责,股东可自行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并作为股东会议案提交(参考案例(2020)最高法民申3891号 )。
那么,利润分配方案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一份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应涵盖待分配利润数额、分配政策、分配范围以及分配时间等关键内容。判断方案是否具体,核心在于能否依据现有信息,确定主张分配的股东可获得的具体利润数额(参考(2021)最高法民再23号案件)。需注意的是,如果股东对实控人或管理层提供的财务数据真实性存疑,或手中没有具体财务数据,此时当务之急是行使股东知情权,要求“查阅”“复制”公司财务资料,为后续分红诉求奠定基础。
第二步:召集股东会
依据《公司法》规定,决议是否分红属于股东会的法定职权,因此,股东会决议结果是股东分红请求权的基础和前提。若没有股东会决议,股东主张分红便缺乏前置程序与法定依据;而一旦股东会通过了分红决议,股东与公司之间就形成了“债权”关系,公司负有向股东分红的法定义务。
关于股东会的召集,股东需先请求董事会召集股东会,若董事会在10天内不回复或直接拒绝,再要求监事会召集;若监事会10天内也不回复或拒绝,股东即可自行召集,其中有限责任公司中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中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在满足前置程序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召集(参考《公司法》第63条、第114条)。
第三步:股东会决议
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利润分配方案”的表决方式不属于需“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的公司重大事项。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规定时,有限责任公司需“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66条),股份有限公司则需“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公司法》第116条)。
第四步:交付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执行决议
《公司法》第212条明确规定,“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这一步确保了分红决议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保障股东的分红权益得以实现。
第二部分 通过诉讼要求分红,争做那个被法院受理的“例外”
当小股东因持股比例少,即便提出临时股东会或临时议案,分红方案仍无法“过半数”通过,即无法通过正常程序实现分红目的时,直接通过诉讼请求公司分红也是一种选择,但难度较大,被法院驳回是常态,受理是例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15条,当股东仅以分红为诉求且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时,人民法院通常会驳回诉求。不过,如果有证据证明无法分红是由于个别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如大股东利用其多数表决权故意导致股东会无法召开或表决不通过,且给其他股东造成了损失,则属于法定例外情况,法院可能会在无股东会有效决议的背景下支持小股东的诉讼请求。
在小股东提起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之诉中,公司常以不分红出于合理商业目的考量进行抗辩。因此,小股东若要提起此类诉讼,必须提供三类关键证据:一是证明公司有利润可分配;二是证明不分红是个别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的结果;三是证明这种行为给其他股东造成了损失。例如,大股东掌控股东会,只要其不同意就无法分红,并且还利用关联交易、公款私用提高个人消费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权益。
第三部分 因请求分红可能牵扯的其它法律问题
• 能否临时提出“利润分配方案”?
答:如果董事会正常召集股东会,股东可趁机提出分红议案,但需在开会前10天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参考《公司法》第115条)。
• 小股东召集股东会,其它股东不参会怎么办?
答:若公司章程无特别约定,依据《公司法》,分红议案需“股东会作出决议,应当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小股东因持股比例少,可能导致分红方案无法达到过半数通过。遇到这种情况,会议仍应正常召开,但无法形成有效决议,只能再次召集,同时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以证明“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 公司长期不分红,且无法通过召集会议的形式取得股东会决议,诉讼直接分红又无法收集“股东滥用权利”的证据,怎么办?
答:根据《公司法》第89条规定,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进行股权回购” ,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回购其股权,从而退出公司,实现投资收益。
结语:
在公司不分红的情况下,小股东要想成功维权,关键在于熟悉并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步骤和要求,注重证据的收集与运用。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及时采取行动,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全文完)
温馨提示:本文系国浩所卢丁律师原创作品,仅供学习参考,严禁用于商业用途。若需转载,请务必注明出处。
作者案:本文内容均为作者本人结合公开数据检索与实务问题总结的个人观点,仅为研究、交流之用,不具有代表作者本人所在单位或团队的正式或非正式的法律意见,如遇具体问题仍应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所有内容仅供参考,如有任何问题、建议,欢迎指正。
来源:卢丁 合规商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