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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政策】《黑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 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1-12 10:50:00 点击次数:123 次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683号,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印发<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的通知》(银监发20181,以下简称《四项配套制度》)、《融资担保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银保监发〔20203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黑金发〔2021〕3号)等文件陆续出台,对融资担保行业的监督管理、行业发展等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提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的经营规模、主要服务对象、内部管理水平、风险状况等,对融资担保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为更好的引导和支持融资担保公司健康发展,完善分类评级工作,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制定了《黑龙江省融资担保公司分类监管评级办法》

二、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是规范融资担保公司经营行为,增强守法合规经营意识,通过定量和定性指标考核,便于融资担保公司对标找差距,逐项完善补齐短板,实现行业高质量发展目标。二是健全融资担保公司风险监管体系,丰富监管工具,实施差异化监管,细化监管目标责任,压实属地监管部门职责,提高监管工作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主要内容

《办法》共由六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总则,重点阐述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评级原则第二部分评级体系,分类监管评级采取定量评分和定性分析相结合、非现场监管与现场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评级指标由公司治理合规经营风险管理财务管理接受监管部分以及加分项构成第三部分组织实施,重点明确监管评级开展时间、工作流程以及需提供的有关材料等第四部分为评级判定,重点明确了融资担保公司降级、直接评定为E级的情形;第五部分为评级结果应用根据分类监管评级结果对融资担保公司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部分为附则,明确《办法》实施时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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