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传统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培育工业互联网应用新模式,根据《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规〔2021]1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鼓励企业利用5G实施内网改造,支持装备、石化、食品、原材料、医药、电子信息、民爆等重点行业企业开展智能化制造、网络化协同、个性化定制、服务化延伸、数字化管理、安全化生产等新模式新业态示范应用,经认定省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分档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三条符合条件的企业,一律公平、公开、公正地享受政策支持。
第二章奖励条件
第四条企业应通过省工信厅组织的工业互联网新模式新业态示范应用认定。
第三章奖励标准
第五条根据省工信厅组织开展工业互联网新模式新业态示范应用认定的分档结果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已获得奖励企业不再重复奖励。
档次 拟奖励金额(单位:万元)
第一档 200
第二档 150
第三档 100
第四档 60
第五档 30
第四章兑现程序
第六条提出拟奖励名单该项政策采用“免申即享”兑现方式。省工信厅根据组织开展工业互联网新模式新业态示范应用认定结果和奖励标准提出拟奖励名单。
第七条名单公示
拟奖励名单通过省工信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及时核实处理。
第八条请示报批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拟奖励名单提请省工信厅党组会议审议。审议通过后,省工信厅会同省财政厅履行报省政府审批程序。
第九条拨付奖励资金
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拨付奖励资金,并同步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目标表。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部门按规定时限和要求拨付奖励资金。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条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并承担主体责任,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对于存在申报材料造假的企业,一经发现一律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
第十一条省工信厅牵头负责政策兑现的组织实施,对申报项目单位依法承担履行监管责任,组织开展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单位绩效自评、部门绩效评价、评价结果运用等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指导,绩效评价结果将成为政策调整、预算安排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市(地)工信部门按要求负贵政策兑现、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省财政厅负责对省工信厅提出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进行会签,指导省工信厅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工信部门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的财会监督,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偏,加强部门之间联动。各级财政部门做好政策资金拨付、财政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工作。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细则由省工信厅、省财政厅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符合本政策条件的项目,同时符合我省其他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期间根据我省发展实际情况,适时对服务数量等相关标准进行调整完善.执行期与《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21]14号)保持一致。原《<推动“数字龙江”建设加快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黑工信信软联发[2022)25号)中涉及工业互联网新模式新业态示范应用奖励的内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