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能效达到基准水平的存量企业和能效达到标杆水平的在建、拟建企业用电不加价,未达到的根据能效水平差距实行阶梯电价,加价电费专项用于支持企业节能减污降碳技术改造。
——摘自《关于印发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产业〔2022〕273号)
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鼓励出租人考虑承租人实际困难,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减免或延期收取房屋租金。
——摘自《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规〔2020〕734号)
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服务模式,鼓励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发挥中长期贷款优势,按照市场化原则加大城镇环境基础设施项目融资支持力度。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募集资金用于项目建设,鼓励具备条件的项目稳妥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摘自《关于加快推进城镇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22〕7号)
允许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农村创新创业园和孵化实训基地中符合条件的项目建设。对入驻创业示范基地、创新创业园区和孵化实训基地的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创办的企业,可对厂房租金等相关费用给予一定额度减免。推广“互联网+返乡创业+信贷”等农村贷款融资模式。积极为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提供融资担保和贷款贴息。
——摘自《关于深入实施农村创新创业带头人培育行动的意见》(农产发〔2020〕3号)
整合相关资源,支持建设数字经济产业园区,推动数字经济项目向产业园区集聚,培育壮大优势特色数字产业集群。——摘自《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12号)
数字经济企业利用存量土地新建工业厂房,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对利用园区建设的标准化厂房进行生产的企业,前三年供企业免费使用,之后可租可购,对先租后购的,租金可抵后期购房款项。对数字经济建设项目,优先安排项目用地。对信息网络产业、信息技术服务、平台经济等经营服务项目,可参照商服用途落实用地。对数字经济发展较快的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政府债券支持。——摘自《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支持数字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2〕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