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我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我厅对原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黑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可于2026年5月8日前反馈。
联系人:科技处 姜睿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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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黑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6年4月28日
黑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认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以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创新,聚焦我省重点产业完善技术创新体系,加快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以下简称创新中心),依据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方案以及工信部《关于促进制造业创新中心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中心分为平台级和企业级两类,平台级创新中心主要解决制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共性“卡点”技术攻关问题,集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投融资机构、产业联盟等创新资源,以市场化方式为行业内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标准研制和试验验证、检验检测、技术咨询等公共技术服务,推动技术成果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同一细分领域不重复布局;企业级创新中心主要解决重点企业创新发展的关键核心技术应用转化问题,培养和集聚创新人才,推进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等研制开发,将先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社会效益。
第三条 省工信厅负责统筹推进创新中心建设、认定、管理工作。市(地)工信局负责属地创新中心的培育建设、协调服务、申报推荐和协助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平台级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由行业内有影响力的骨干企业或高校院所牵头组建新的独立企业法人,股东单位原则上不低于3家;
(二)设立专家委员会,主任应由行业资深专家担任,负责研究行业发展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确定创新中心研发重点方向,指导编制技术创新规划等;
(三)具备良好的技术创新基础条件,包括稳定的研发团队和管理团队,完备的研发场地设施,必要的研发、试验、检验检测等设备,能够满足研发需求的经费保障;
(四)信用记录良好,有明确的规章制度,包括决策机制、经营机制、激励机制和内部人事、财务、科研项目管理制度,以及股东成员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长效合作机制等;
(五)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能吸收集聚创新资源,以市场化方式向行业企业辐射溢出科研成果,实现成果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
第五条 申报企业级创新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工信领域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纳统的非独立法人企业,信用记录良好,有完善的技术创新制度和较好的技术积累,行业竞争优势明显;
(二)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研发团队,其中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10人;
(三)具备较为完善的研发试验条件,有研发独立场地,购置研发仪器设备(含软件)原值不低于200万元;
(四)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200万元;
(五)已建设内部研发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1年以上。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平台级创新中心按照“成熟一个,认定一个”的原则,常年受理创新中心申报和认定工作。企业级创新中心按照年度通知要求集中进行。
(一)申报企业向所在市(地)工信局提交申请材料,并确保材料真实准确、完整规范、文实相符。
(二)市(地)工信局应充分掌握申报企业研发、生产、运营、信用以及创新中心建设等实际情况,对照申报条件向省工信厅择优推荐。
(三)省工信厅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按照《黑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评价体系》(见附件)进行综合评价,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踏查。
(四)对达到认定标准的创新中心,将拟认定名单在省工信厅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提请省工信厅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公布认定结果。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对创新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创新中心应按要求及时报送年度运行情况,发生企业更名、功能和研究方向有重大调整时,应及时通过市(地)工信局报省工信厅备案。省工信厅采取材料审查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创新中心分批进行运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85分及以上)、合格(60分至84分)和不合格(低于60分)三个等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创新中心称号:
(一)逾期未报创新中心的运行情况等不接受管理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
(三)连续两次评价不合格且未按期完成整改的;
(四)存在严重失信违法行为的;
(五)创新中心实体被依法终止的。
第八条 鼓励企业级创新中心发展成为平台级创新中心。对符合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总体布局的平台级创新中心,择优推荐申报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对升级为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按照工信部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管理。
第九条 市(地)工信局应建立储备库,常态化梳理挖掘创新中心的培育主体,对已认定的创新中心要加强跟踪服务,督促履行研发活动及新产品等统计填报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原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由所在市(地)工信局对照企业级创新中心的申报基本条件进行核查,通过后报送省工信厅,可变更为企业级创新中心,并按照组织管理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黑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认定管理办法》(黑工信科规 〔2024〕5号)同时废止。
附件:
黑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平台级)认定评价体系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指标权重 | 指标说明 |
建设情况 (50分) | 核心 成员 | 10 | 1.由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行业影响力的骨干企业或高校院所牵头,股东成员达到3-5家的,得3-5分;达到6-9家的,得6分;达到10家及以上的,得7分;达不到最低要求的,此项不得分。 2.有投融资机构或社会资本作为股东参与创新中心建设的,得3分。 |
研发团队 | 13 | 3.拥有稳定的研发团队,其中专职人员达到10人的,得5分;达到11-15人,得6分;达到16-20人,得7分;达到20人以上的得8分。9人及以下不得分。 4.拥有本领域行业领军人才,得5分。 | |
资源 整合 | 10 | 5.股东单位中有省级以上创新平台并与创新中心进行网络协同创新的,每个国家级平台得2分,每个省级平台得1分,最高得5分。 6.创新中心有相关产业联盟或10个以上上下游企业合作的,得2分;采取订单式研发,成果能够直接转化的,视情得1-3分。 | |
场地 设备 | 10 | 7.有独立的办公场地、优良的研发试验场地,视情得1-4分。 8.有必要的研发仪器、设备和软件等,视情得1-3分。 9.建有中试线具备中试条件(含租赁),得3分。 | |
机制建立 | 7 | 10.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化运营机制、成果转移扩散机制、知识产权协同运用机制等,视情得1-4分。 11.在研发方向、人才梯队培养、行业服务、能力建设、科技合作等方面制定发展规划的,视情得1-3分。 | |
运行情况 (50分) | 研发投入 | 10 | 12.年度研发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仪器设备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设计及试验费、其他相关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超过30%,其中投入100万元得1分,每增加100万元加1分,最高得10分。 |
技术攻关 | 20 | 13.按照创新中心建设方案中确定的技术目标取得阶段性进展,视情得1-5分。 14.新增发明专利申请1项,得2分,最高得10分。 15.承担或参与省级以上科研项目,视情得1-5分。 | |
标准研制 | 5 | 16.牵头或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视情得2-3分;制定地方标准的,视情得1-2分。 | |
运营 情况 | 15 | 17.开展委托研发、成果转化、技术服务等业务并实现营收50万元以上的,得5分,每增加50万元加1分,满分15分。 |
黑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级)认定评价体系
一级 指标 | 二级 指标 | 三级 指标 | 单位 | 赋分 标准 |
创新 投入 | 创新 经费 | 上年度企业研发投入 | 万元 | ≤8 |
研发经费支出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 % | ≤8 | ||
创新 人才 | 专职研发人员数量 | 人 | ≤6 | |
创新中心拥有的高级专家及研究生人数 | 人 | ≤4 | ||
从事研发工作的外部专家情况 | 人 | ≤3 | ||
创新 条件 | 技术 积累 | 企业拥有的全部有效知识产权数 | 项 | ≤6 |
研发仪器设备(含软件)原值 | 万元 | ≤8 | ||
企业创新制度制定实施情况 | - | ≤3 | ||
企业与高校院所产学研合作情况 | - | ≤3 | ||
创新 资质 | 获科技和创新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巨人企业等情况 | - | ≤6 | |
获科技创新相关荣誉、资质等情况 | - | ≤3 | ||
创新 绩效 | 技术 产出 | 上年度被受理的知识产权申请数 | 项 | ≤5 |
上年度企业研发项目数 | 项 | ≤4 | ||
主持和参与制定的国家、行业、地方和团体标准数 | 项 | ≤3 | ||
创新 效益 | 上年度新产品销售收入 | 万元 | ≤10 | |
新产品销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 | % | ≤5 | ||
上年度企业营业收入 | 万元 | ≤10 | ||
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率 | % | ≤5 |
来源: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