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动我省生物医药、生物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推动高附加值创新产品研发创新和转化应用,依据《黑龙江省支持生物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黑政办规〔2026〕2号)等相关规定,省工信厅、省财政厅制定了《黑龙江省支持新药和高端医疗器械研发创新奖励政策实施细则》等5项政策实施细则。
一、政策奖励条件
1. 地域与主体限定:在我省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信用门槛明确: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且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二、奖励标准
1.黑龙江省支持新药和高端医疗器械研发创新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对经药品审评审批部门同意、进入临床试验的新药和高端医疗器械产品,按照产品类别和试验进展阶段给予梯度递进支持,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分别给予最高8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支持,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于1类创新药(中药、化学药、生物制品)进入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奖励;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再分别给予600万元、700万元、1000万元奖励。单个品种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累计奖励不超过1500万元;
(二)对于2类改良型新药(中药、化学药、生物制品)进入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奖励;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再分别给予500万元、600万元、700万元奖励。单个品种完成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累计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三)对于3—4类化学仿制药、同名同方药、生物类似药完成上市前全部临床试验给予300万元奖励;
(四)对于申请注册上市前需要开展临床试验的三类医疗器械产品,进入临床试验给予100万元奖励,完成上市前全部临床试验再给予200万元奖励;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完成上市前全部临床试验给予50万元奖励。
2.黑龙江省支持新药和高端医疗器械转化应用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对在我省实现生产并销售的新药和高端医疗器械产品,按照产品类别给予梯度支持,具体标准为:1类创新药、2类改良型新药(均含引进)分别给予1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3—4类化学仿制药(含原料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同名同方药、生物类似药给予300万元奖励,动物新型药按照一、二、三类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三类(含引进)、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分别给予300、50万元奖励。
3.黑龙江省支持中药大品种二次开发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对通过中药大品种二次开发,较上一年度新增销售收入5000万元、1亿元、3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奖励。
4.黑龙江省支持药械集中带量采购奖励政策实施细则:鼓励企业参加药品和医疗器械集中带量采购,对中标国家、省际联盟集采和独家品种谈判的品种,按照当年采购总金额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奖励。
5.黑龙江省支持生物制造中试平台服务推广奖励政策实施细则:对已建成运行的生物制造中试平台,按照年度为我省企业服务金额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对入选国家工信部生物制造中试能力建设平台的,补助资金上浮50%。
三、兑现流程
1. 组织申报:由省工信厅发布政策兑现申报通知,明确具体工作安排和有关要求。各市(地)工信部门依据通知要求组织申报。
2. 项目审核: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省工信厅结合审核报告提出资金分配意见。
3. 公开公示:拟支持名单通过省工信厅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 资金拨付:经省政府批复后,省财政厅下达奖补资金计划并按程序拨付资金,同步分解下达经省工信厅确认的绩效考核指标。各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信部门及时拨付奖补资金。来源: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