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为落实《新时代龙江人才振兴60条》工作要求,进一步促进我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依据《黑龙江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有关说明
《实施细则》主要分为总则、奖励方式和标准、兑现程序、资金管理及职责分工、监督管理、绩效管理和附则等7个部分,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总则:规定本《实施细则》的制定背景、适用范围和奖励原则。
第二章奖励方式和标准:规定采取评分和评级相结合的方式对孵化器分档给予奖励,评价结果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等级,分别对应的是A级:90分及以上;B级:80分至90分(含80分);C级:70分至80分(含70分);D级:70分以下。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A)奖励100万元、绩效评价结果为良好(B)奖励80万元、绩效评价结果为合格(C)奖励60万元、绩效评价结果为不合格(D)不予奖励。绩效评价标准主要包括:服务能力(分值占比20%)、孵化成效(分值占比30%)、可持续发展能力(分值占比30%)以及其他方面(分值占比20%)。新认定的部级孵化器给予一次性200万元奖励。
第三章兑现程序:包括组织申报、属地推荐、审核审议以及资金拨付。
第四章资金管理及职责分工:规定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市(地)科技局、孵化器运营主体相应职责。
第五章监督管理:规定确保评审结果准确性和真实性等内容。
第六章绩效管理:规定加强事前绩效目标管理、加强事中绩效运行监控和加强事后绩效评价等内容。
第七章附则:规定奖励资金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实施细则》有效期等内容。
来源: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厅网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