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兰县开放招商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依兰县促进产业发展扶持
办法》的通知
依招组发〔2023〕2号
各乡镇党委,县直各党组、党委(工委),县委各部、委、办、局、群团;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办、局、总站:
经依兰县开放招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依兰县促进产业发展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依兰县开放招商工作领导小组
2023年1月30日
依兰县促进产业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7号)、《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黑发〔2019〕9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黑商函〔2019〕679号)、《黑龙江省鼓励外商投资奖励办法(试行)》(黑政规〔2021〕12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哈政规〔2021〕1号)、《关于加快推动哈尔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现工业强市的若干政策措施》(哈政规〔2021〕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扶持办法适用于落户依兰县域内,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依兰产业发展方向及园区入驻标准的非化工类项目,且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度(不含土地款)达到相应标准的产业项目(不含利用矿产、风能、水能、光能的开发项目)。
(一)引进的项目,原则上外资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规模必须在100万美元以上,内资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规模必须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二)重点引进新能源、新型化工、食品医药、文化旅游和新经济新业态等“3+2”主导产业项目,“四新”(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项目及其他国家鼓励类的生产加工型项目(不含房地产开发、单一的种养殖、资源开采等项目)。
(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度认定以依兰县开放招商领导小组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确认数据为准。
第三条 扶持条件
享受扶持政策的企业公司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必须在依兰,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正常生产经营且承诺10年内不迁离本县,无违法违规行为,无重特大安全、环保事故,无重大失信记录,且在约定时间内竣工达产,经营纳税。
第二章 扶持资金设置
第四条 依兰县政府设立产业项目发展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扶持产业项目发展,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扶持资金可以滚动使用。
第三章 扶持政策
第五条 用地扶持
(一)对列入黑龙江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二)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第六条 固定资产投资扶持
(一)对新建的生产加工型项目(不含利用矿产、风能、水能、光能的开发项目),经审定,土地投资强度符合要求,并且按合同约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企业资金扶持;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1亿元(含)—3亿元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企业资金扶持;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3亿元(含)以上的,按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的7%给予企业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
(二)对新建的现代农业、商贸物流等现代服务业项目、文化体育项目、旅游及康养项目,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规模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2%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三)给予企业的扶持资金在项目完成合同约定的固定资产实际投资额并投产运营后,一年内拨付到位。
第七条 地方经济发展贡献扶持
对于适用本办法的新建项目,从投产运营之日起,前三年从产业项目发展扶持资金中,按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100%额度支持给企业;第4-6年按企业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50%额度支持给企业。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和扩大再生产。
第八条 物流成本补贴扶持
新引进生产加工型企业,投产满一年实缴税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铁路货运专用线开通之前,可对企业销售物流到站(佳木斯、桦南、勃利、香兰站)运输费用,按照60%比例给予财政补贴,累计补贴不超过3年,每年补贴额度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外资项目扶持
对外商独资、合资企业落户依兰,注册资本金外资实际到位金额达到1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其注册资本金当年实际到位外资金额(折合人民币计算)的1%予以扶持。扶持可与省市外商投资奖励兼得。
第十条 原有企业扶持
(一)对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不包括政策优惠期内的企业),新增先进产能扩大再生产、且追加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按照新增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2%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工业企业(不包括政策优惠期内的企业),年度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同比增加50万元以上,给予增加部分20%的资金扶持,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进出口贸易扶持
对新引进产业项目,两年内年度进出口贸易额(不含进口设备)当年达到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3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扶持
(一)领办、创办产业孵化器、创业创新服务平台及专项产业园区的企业,厂房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且引入科技类企业10户以上的,在享受省市相关政策基础上,给予一次性20万元的资金扶持;晋升为市、省、国家级服务平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扶持。
(二)年度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省市相关政策基础上,每户给予10万元的资金扶持。
第十三条 盘活存量企业扶持
(一)对收购兼并依兰县闲置企业资产新上优质产能的工业项目,按收购兼并过程中产生的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给予收购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100%的一次性扶持。
(二)对收购兼并依兰县闲置企业资产新上符合我县产业发展方向、固定资产实际投资达到标准的工业项目,享受新建项目扶持政策,同时按照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1%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三)对租赁依兰县县域内闲置企业场地新上优质工业项目且年纳税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自投产年度起,给予5元/平方米/年的租赁场地扶持,最高每年不超过15万元,期限3年。
第十四条 鼓励发展扶持
(一)鼓励企业上市。对企业采取股权融资的形式引进私募基金、风险投资机构的,按融资额度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企业申报上市并被国家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部门受理通过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的企业奖励50万元。
(二)支持开拓市场。凡与全国知名大品牌企业、行业龙头品牌企业加盟合作的,年地方财政贡献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第四章 扶持政策兑现
第十五条 符合扶持范围和条件的项目竣工后,由申报主体提出扶持政策兑现申请(园区内项目向依兰经济开发区提出申请,园区外项目向依兰县企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兑现扶持依据、兑现金额及真实完整的佐证材料。由受理申请部门组织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统计、县投资促进合作中心对企业申请资格及申请兑现扶持内容进行联合审核合格后,形成会审意见,报依兰县开放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后对于符合兑现扶持政策的,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讨论通过后,由县财政局予以安排兑现。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或同时符合我县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扶持资金均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获得扶持、奖励的涉税支出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化工类项目产业扶持政策由开发区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一事一议。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依兰县开放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依兰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暂行)》(依招组发〔2018〕1号)文件同时废止,已享受上述政策但未执行完的项目继续按原政策执行。
来源:
依兰县开放招商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