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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与企业家维权

企业与企业家维权

【企业与企业家维权】美盛泰富劳资风控中心 不定时工时制度下,员工的工作时间完全由企业安排吗?

发布时间:2023-05-31 15:40:00 点击次数:637 次




美盛泰富劳资纠纷风控中心  是由黑龙江省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组建的专业化律师团队,致力于为企业劳动人事、股权纠纷、法律风险防范等领域提供法律服务。美盛泰富劳资纠纷团队由美盛泰富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刘元红带队,成员包括孙闯律师、肖国梁律师、明莉律师,经验丰富,将共同为公司发展保驾护航。




基本案情

某生产加工企业具有较强的季节性,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该企业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工时制,核定员工每季度总工作时间为508小时。企业根据综合工时制的批复,要求员工第二季度的4月和5月连续生产,6月份整月休息。而实际上,2016年上半年因订单比以往多,该企业员工连续4个月没有休息。该企业员工关某因季工作时间总数为1100小时,于7月提出集中休息一周,该企业劳资部门给出的答复是,公司实行的是综合工时制,当前公司订单较多。在生产任务没有完成前,任何员工不得休息。员工不服,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律师解读

关于已通过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的企业,是否能随意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其工作时间可分别以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可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后,企业也必须在劳动行政部门审批的相应的周期时间内安排劳动者工作和休息,而无权随意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本案中,员工早已完成并超出了工作季度的工作时间。因此,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用人单位即使是实行综合工时制,对于综合计算周期内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用人单位仍需支付,解除合同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执行。


团队寄语

不定时工时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适用标准工作时间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而采用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是为了满足企业的工作需要。但应当注意,一是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必须经过当地劳动部门审批;二是企业必须与执行不定时工时制的劳动者明确约定;三是虽然不定时工时制不受加班时间限制,但企业在安排工作时仍必须按照《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保证劳动者的休息权和身心健康。


企业未经申请实行了不定时工作制应该如何处理?

1、立即向有关部门申请不定时工作制;

2、给员工下达合同变更通知书;

3、为避免纠纷,建议与员工协商补偿并签字确认。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第五条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基本相同。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石油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第六条 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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