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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通知

【人社通知】 大兴安岭 关于医疗费用线下报销相关事宜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11-20 16:36:00 点击次数:80 次

尊敬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

 

为方便参保群众及时兑现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减少参保群众垫资压力,现就医疗费用线下报销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受理时限

 

(一)即时受理

 

参保群众可将在就医地直接结算的医疗费用,由本人(代办人)或“邮寄办”到参保地医保服务大厅进行核销,医保服务大厅即时受理。

 

(二)报销期限

 

就诊当年或次年均可报销,待遇享受就诊日期当年额度,无需年末集中申报。

 

(三)核销办结时限

 

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费用拨付。

 

二、医疗费用报销所需材料

 

(一)住院费用报销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诊断书或出院证(原件加盖有效诊断专用章);

 

4.住院费用清单(原件加盖清单专用章);

 

5.转院介绍信(办理转诊患者);

 

6.病历复印件(原件加盖公章);

 

7.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外伤患者) ;

 

8.本人本地工行或建行银行卡号(首次报销或银行卡变更时提供)。

 

(二)门诊慢性病报销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收费票据;

 

3.门诊费用清单;

 

4.处方(处方应为电子处方,需有医师和药师签字或盖章、编号并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处方有效期不超过3天具体期限应由医师注明,一次开药最长为12周);

 

5.核销的药品在医保目录中规定限制条件的需提供符合用药限制的相关医疗证实材料;

 

6.本人本地工行或建行银行卡号(首次报销或银行卡变更时提供)。

 

(三)门诊特殊治疗、特殊药品报销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收费票据;

 

3.门诊费用清单;

 

4.处方(处方应为电子处方,需有医师和药师签字或盖章、编号并加盖外配处方专用章,处方有效期不超过3天具体期限应由医师注明,一次开药最长为12周。);

 

5.门诊特殊治疗、特殊药品备案表复印件;

 

6.本人本地工行或建行银行卡号(首次报销或银行卡变更时提供)。

 

如使用特殊药品应由备案表备案医生开具处方,在备案医院和药店进行购药,备案的用法用量、医生、医院、药店如进行更改需重新备案方可报销。

 

(四)门诊共济

 

1.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件或社保卡;

 

2.医院收费票据;

 

3.门急诊费用清单(加盖公章);

 

4.诊断证明(加盖公章);

 

5.门诊病历(加盖公章);

 

6.本人本地工行或建行银行卡号(首次报销或银行卡变更时提供)

 

三、邮寄办地址

 

1.地林直机关参保人员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曙光街道光华路大兴安岭地区政务服务中心大兴安岭地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大兴安岭1001号商政信箱” 收件人电话:0457-12393

 

2.呼玛县参保人员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玛县迎宾街46号呼玛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大兴安岭地区1002号商政信箱 ”收件人电话:0457-3515598

 

3.塔河县参保人员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文化路269号塔河县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大兴安岭地区1003号商政信箱”收件人电话:0457-3667060

 

4.漠河市参保人员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漠河市西林吉镇金钩路1号漠河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大兴安岭地区1004号商政信箱”收件人电话:0457-2887284

 

5.加格达奇区参保人员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胜利路与兴安大街交叉口东南40米胜利路2号加格达奇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大兴安岭地区1005号商政信箱”收件人电话:0457-2741031

 

6.松岭区参保人员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松岭区小扬气镇松岭大街39号松岭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大兴安岭地区1006号商政信箱”收件人电话:0457-3321093

 

7.新林区参保人员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新林区爱国街93号新林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大兴安岭地区1007号商政信箱”收件人电话:0457-3181145

 

8.呼中区参保人员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呼中镇向阳路35号行政服务一号厅呼中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大兴安岭地区1008号商政信箱”。收件人电话:0457-3438003

 

邮寄要求需使用邮政快递EMS邮寄办理业务材料,其他快递邮寄不予签收。

 

务必书写完整清晰的名称、地址;

 

务必在邮寄面单备注栏标注“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

 

务必详细填写“基本医疗保险个人零星报销业务邮寄申请单”,确保清单内容与所办理业务材料一致且需一并邮寄。

 

四、温馨提示

 

建议您在外出就医前办好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备案后您在异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可直接持卡结算,经认定的高血压、糖尿病、透析、恶性肿瘤门诊治疗、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类风湿关节炎、冠心病、病毒性肝炎、强直性脊柱炎10种门诊慢特病也可直接持卡结算。如未能直接结算,请在办理医药费报销时,请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相关材料,避免影响报销进度。我们将一如既往地为大家做好服务。

 

特此通告。

 

大兴安岭地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

2025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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