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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管理办法

 

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做好会员服务,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会《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会单位会员的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  本会会员享有本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并应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第四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本会秘书处负责统一登记、收取会费、发放证书和相关服务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  会员管理

第五条  注册地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诚信经营企业(含外省企业在黑龙江省设立的分公司),可以申请成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六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填写并向本会秘书处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一式两份):《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会单位会员申请表》、申请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相关资质证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申请单位详细介绍材料,个人会员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介;

(二)本会秘书处进行审核,提出是否同意入会的意见;

(三)常务理事会依照章程规定做出是否同意入会的决定;

(四)批准入会的单位会员申请人依照本协会规定的单位会员会费标准缴纳会费。

(五)发布同意接纳入会文件、上网公布、建立档案。

第七条  单位会员应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会员代表,单位会员代表经推荐可参加会员代表大会,享受和履行相关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本会建立会员联络人制度,各单位会员应指定专人担任联络人。

第九条  单位会员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联络人、单位会员代表等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变更信息报至本会秘书处。

第十条  本会秘书处将对会员资格条件实行动态管理,向社会公开会员企业的资质状态。会员应自觉接受本会管理和社会监督,自觉维护行业秩序和声誉,履行社会责任。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会员资格相应终止。

(一)一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一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主体资格被依法终止的;

(四)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五)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并上网公布。

第十五条  单位会员退会后一年内不得重新入会,一年后重新要求入会的,应补交退会前所欠会费。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退会自由。

第十七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四章  会员服务

第十八条  本会依法依规对会员提供以下服务:

(一)通过参与行业制度建设等形式,收集并反映会员建议、呼声和诉求,维护会员权益;

(二)利用本会宣传平台内部会刊、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为会员提供行业资讯、论文刊登、和企业宣传等服务;

(三)通过经验交流会、研讨会、论坛等活动为会员提供交流和学习平台,拓展新型业务,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四)按相关规定对会员开展行业自律、评优选先等活动,提升行业地位和影响力;

(五)提供会员交流平台,加强会员间的交流与合作,参加或协助会员举办相关活动;

(六)为会员提供参加全国性会议、对外交流合作及拓展相关业务的机会;

(七)搭建从业人员培训平台,以从业培训为会员提供人才培养服务,提升业务水平;

(八)发布行业发展报告,开展相关学术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向会员提供行业动态数据和本会最新各项研究成果。

第十九条  对为本会或行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本会可视情况给予以下奖励:

(一)通报表扬;

(二)授予荣誉称号;

(三)本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于2023年11月15日经黑龙江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会二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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